立院初審 都更申請門檻訂3/10
(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2日電)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有共識將都更申請從現行超過1/10所有權人和土地面積同意改為3/10,但私辦都更等都有爭議,法案待協商。
台北市文林苑都更案引發爭議,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第709號解釋,指都更條例部分條文違憲,要求解釋公布日起1年內檢討修正,逾期未完成者失效。違憲條文已在去年4月26日失效。
初審通過條文明定,直轄市、縣市主管機關應在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範圍內,視都市發展狀況及實際需要,擬定全市、縣(市)都更綱領。綱領應於本條例修正公布後1年內擬定。
現行有關都更申請,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都超過1/10,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都超過1/10同意。
初審通過條文明定,在都更會或籌備會申請時,應經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都超過3/10,且土地總面積和總樓板面積都超過3/10同意。若所有人未達7人申請時,門檻則為1/2 。
為避免釘子戶影響都更案並維護持分數高者權益,初審通過條文明定,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都高過2/3同意者,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。不過,有關同意權比例相關條文,會議討論時仍有歧見,還須進一步協商。
初審通過條文明定,都更實施者應擬定都更事業計畫,舉辦公聽會;不過,各級主管機關在核定都更事業計畫前是否舉行聽證還待協商。
委員會初審有共識,刪除協議合建方式相關規定,並通過協議合建落日條款,現行已進行的協議合建、權利轉換不受新法限制。不過,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張慶忠、盧嘉辰認為不應全面阻斷協議合建,條文待協商。
至於協議合建權利變換、政府代拆和容積獎勵等條文,也因公權、私權待釐清,未來政府、業者合作關係、私辦都更等相關配套還要再討論。
國民黨籍立委邱文彥受訪時說,都更條例修正希望朝公辦都更方向進行,政府要擬定都市計畫綱領、劃定都更區及單元,並有魄力執行,該拆就拆,如果政府能主導都更,權責自負,可減少都更爭議,也能避免過去都更給人圖利財團印象。10401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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